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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用鋼絲繩國家標準南通力森特種鋼絲繩有限公司公布最新電梯用鋼絲繩標準(GB8903-2005),代替的老的電梯鋼絲繩標準GB8903-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1988-02-29批準 1989-07-01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乘客電梯或載貨電梯的曳引用鋼絲繩。 本標準不適用于建筑工地升降機,礦井升降機以及不在永久性導軌中間運行的臨時性升降機用鋼絲繩。 本標準等效采用ISO 4344-83《電梯用鋼絲繩》。 1 結構、尺寸、外形和重量 a、結構和直徑 鋼絲繩結構和直徑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b、直徑允許偏差 鋼絲繩直徑允許偏差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c、 長度 鋼絲繩應按訂貨長度供貨,并應符合下列允許偏差: ≤400m:%>400m:每1 000m或不足1 000m時,m 鋼絲繩長度的測量,應在無載荷的情況下進行。如果要求長度允許偏差比以上規定小時,須經供需雙方協商。 d、 電梯鋼絲繩標準橢圓度 鋼絲繩橢圓度應不大于公稱直徑的3%。 f 電梯鋼絲繩標準重量 鋼絲繩的重量,用每一百米的公斤數表示,其近似重量見表4和表5。 g、 標記示例 電梯鋼絲繩結構為8*19西魯式,繩芯為天然纖維芯,直徑為13mm, 鋼絲公稱抗拉強度為1370/1770(1500)N/mm2, 雙強度配制,捻制方法為右交互捻的電梯鋼絲繩 電梯鋼絲繩:8*19S+NF-13-1500(雙)右交-GB 8903-88。 2 技術要求 A、制繩鋼絲 a、 制繩用鋼絲應符合GB 8904-88《電梯鋼絲繩標準用鋼絲》的規定。 b、 制繩用鋼絲抗拉強度級別配置應符合下表規定
B、繩芯 繩芯應由新的硬質纖維劍麻制成。經供需雙方協商,繩芯也可用新的聚烯烴類(聚丙烯或聚乙烯)的合成纖維制成,按電梯鋼絲繩代碼叫PP芯。 C、電梯鋼絲繩標準用潤滑劑應具有防銹性 a、 電梯鋼絲繩捻制方法 鋼絲繩的捻法為右交互捻。需方如有其他捻法的要求,可在訂貨單內注明。 b、電梯鋼絲繩標準股的捻制 股應捻制均勻,不得有損傷。中心鋼絲的尺寸應具有足夠的支撐作用,以使包捻的鋼絲能均勻捻制。 2.2.3 繩的捻制 1 電梯鋼絲繩標準,應捻制均勻,不得有松動的鋼絲、變形的股。繩芯的尺寸應具有足夠的支撐作用,使包捻的股能均勻捻制。 在無載荷情況下開卷,鋼絲繩不得呈波浪狀。 2 鋼絲繩應不松散。 3 鋼絲接頭應用對頭電焊,直徑等于或小于o.25mm可采用插接。 4 鋼絲繩的潤滑 鋼絲繩表面應有薄而均勻的防銹油。需方如對鋼絲繩涂防銹油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雙方協議規定。 5 力學性能 2.2.5.1 鋼絲繩最小破斷載荷 鋼絲繩的最小破斷載荷應符合表4和表5的規定。 2.2.5.2 鋼絲繩中鋼絲的試驗 a.抗拉強度 試驗鋼絲數的95%應不低于GB 8904-88《電梯鋼絲繩用鋼絲》中規定的公稱抗拉強度,低值鋼絲(修約成整數)強度降低值不得大于50N/mm2。 b.扭轉試驗 試驗鋼絲數的95%應符合GB 8904-88規定的最少扭轉次數,低值鋼絲的扭轉次數,不低于規定次數的75%(修約成整數)。 表4 6×19S+NF技術數據
表5 8×19S+NF技術數據
3 試驗方法 3.1 直徑的測量 鋼絲繩的實測直徑測量,應用一把帶有寬鉗口的游標卡尺來測量,其鉗口的寬度最小要足以跨越兩個相鄰的股,測量應在鋼絲繩平直部位,相距至少一米的兩點上進行,在每點相互垂直方向上測量兩次,四次測量值的平均值,即為鋼絲繩的實測直徑。 實測直徑應在無載荷、5%或10%的最小破斷載荷下測量。實測直徑應符合表2規定的允許編差。 3.2 橢圓度 橢圓度的測量應按3.1所述方法進行。 在5%或10%的最小破斷載荷下,測得任何四次測量值中所出現的最大偏差應符合1.4的規定。 3.3 各項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整繩破斷載荷試驗按GB 8358-87《鋼絲繩破斷拉伸試驗方法》的規定。 鋼絲拉伸試驗按GB 228-87《金屬拉伸試驗方法》的規定。 鋼絲的扭轉試驗按GB 239-84《金屬線材扭轉試驗方法》的規定。 3.4 鋼絲繩不松散試驗 從鋼絲繩一端解開其中一股(兩個捻距長),合上后仍能恢復原位,但允許這段鋼絲繩的直徑略為增大。 4 檢驗規則 4.1 檢驗和驗收 4.1.1 鋼絲繩應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查和驗收。 4.1.2 鋼絲繩的直徑、表面、結構、捻法和捻制質量應逐條進行檢查。 注:鋼絲繩端頭5m內不作直徑和捻制質量的檢查。 4.1.3 鋼絲繩應作破斷載荷、鋼絲抗拉強度和扭轉試驗。取樣數量應符合表6第二欄的規定。繩內鋼絲各項規定試驗是在任意拆開的一股上進行。 4.2 組批規則 鋼絲繩應成批提交檢查和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結構、同一直徑、同一公稱抗拉強度的鋼絲繩組成。 每批數量及取樣數量按表6規定。 表6
4.3 復驗和判定規則 4.3.1 上述試驗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試驗項目不合格,則在同一盤內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復驗結果合格,則該批鋼絲繩應判為合格。 4.3.2 復驗結果如仍不合格,則該盤應判為不合格。若該批數量大于三盤,可從該批其他盤中按表6第3欄規定的試樣數量作補充試驗。 4.3.3 在補充試驗中仍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試驗結果不合格,則應逐盤試驗,合格盤交貨。 5 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5.1 包裝 鋼絲繩包裝應符合GB 2104-88《鋼絲繩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中第三種方法的規定。當需方有特殊要求時,應在合同中注明。 5.2 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 2104-88的有關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冶金工業部情報標準研究總所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市冶金局、上海第二鋼鐵廠起草。 冶金工業部標準化研究所、天津第一鋼絲繩廠為協助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申培、袁烈民、金國鈞、呂富陽。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冶金工業部部標準YB 2002-78《電梯用鋼絲繩》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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